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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修正赴國外各地區、大陸及港澳地區日支生活費數額表(自113年1月1日起生效)

1.修正「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」及「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、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。
2.修正生效後,奉派出差人員跨越新、舊規定者,其於舊規定出差日適用舊規定,於新規定出差日適用新規定。另修正後所需經費,仍在各單位原列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列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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