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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行政院修正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」部分規定,自114年1月1日生效。
1.修正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」部分規定,自114年1月1日生效。
2.修正生效後,出差期間跨越新、舊規定者,出差人員於舊規定出差期間適用舊規定;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。
行政院113年5月16日院授主預字第1130101358號函.pdf
教育部113年5月21日臺教會(四)字第1130052072號函.pdf
修正部分規定及附表.pdf
修正對照表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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